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2、因此,上述企业应追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度多缴的税款应在度抵扣。度应继续弥补2020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度应纳税款后抵缴度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