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就本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行为。3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包括3个部分:
一是纠集、寻找对象;
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
三是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