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成年人有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配偶,父母,已成年子女,亲属依次担任成年孩子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如果找不到监护人,其所在地村委会应当担任成年孩子的监护人。
二、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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