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抵押银行有抵押权,法院可以拍卖或变卖已抵押的房产,以实现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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