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的原因不同:
依照《民法典》之规定,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质不同,拆迁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2、拆迁项目开展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征收后统一进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为公共利益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必须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做出取舍,一旦政府给予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就必须搬迁。商业拆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则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