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0000公里,重,中型载货物车辆(包括越野)累计行驶400000公里,大,中,轻,微型客车(包括越野),总的500000公里汽车,其他交通工具,共450000公里行进;
(2)轻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卡车使用专用车辆和各类出租车八个,十个其他车辆的拖车和采矿作业;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严重车辆损坏或技术状况差,无法修复;
(4)淘汰机型,没有配件的来源;
(5)长期使用的汽车后,比的价值的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的15%的燃油消耗;
(6)已被修复,仍低于安全操作所需的国家高速机动车辆技术条件;
(7)维修和高速或使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