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公司中的管理人员,年纪和交费年限符合退休要求的,应该退休,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必须退休。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限定也适用于工作要求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