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
(三)传唤方式简便。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便。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