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