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通说认为是指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审判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危害行为,是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这也是其与一般的枉法裁判行为区别的关键。对于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较差、工作粗糙等原因造成的错误裁判,由于行为人不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