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区别有:
(1)主要支付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类型。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属义务不断形成,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要支付义务构成双重合同的对待支付,一方有权在对方对待支付前拒绝自己的支付。原则上,附带义务不属于对待支付,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3)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主要支付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根据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义务是属于主要支付义务还是附加义务,仍有争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