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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要告知单位

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要告知单位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6 06:18:18 已帮助11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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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要告知单位
需要告知。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刑法》确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不过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时,除此之外行为人就不再有此报告的义务。“就业”是指参加任何类型的工作,包括进入国家机关及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即使是私营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建议你和用人单位协商,如实告知你的刑事处罚经历。
如果你故意隐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6条、第86条的规定,即便你签了合同,用人单位日后也可以“欺诈”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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