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规如下:
一、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