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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6 16:53:49 已帮助19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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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其一,所有权是物权权能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仅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能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其二,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设定的期限往往较长,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的物返还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按照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以所有权为权源,但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即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与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和收益。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包括干预、占有和使用客体物等。因此,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从物权编具体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来看,都是以土地这种不动产为使用收益对象的。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2.两种标的物不同。
3.两种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权利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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