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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3-03 15:14:31 已帮助2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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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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