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与扣押车辆是否可以取走没有关联性,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押的车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所以,当事人可以自行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确定车辆的扣押期限。
2、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