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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得不得占有改定

质押得不得占有改定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3 05:42:58 已帮助26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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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得不得占有改定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

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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