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结婚的法定年纪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纪的限定无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限定的法定结婚年纪,即婚姻法第六条限定的:“结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法定结婚年纪,是指法律限定的结婚的最低年纪。也就是说,男女两方不到这个年纪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纪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纪,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纪,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有必要的生理和心理要求,才能在处置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受对家庭、娃儿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的法定结婚年纪,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
二、未达法定年纪的婚姻的效力怎样(一)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限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不满法定婚龄之前提议,如果婚姻当事人两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未达法定婚龄、未解决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住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住关系的限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置;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住关系处置。
2019-01-25 05:15: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