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房屋增值部分,离婚财产怎样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限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买下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隶属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怎样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限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能够撤销赠与做法。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隶属不产奏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给你要和你结婚。无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屋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爸妈给钱买房,离婚财产怎样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限定:婚后由一方爸妈给钱为娃儿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给钱人娃儿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娃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是婚后由爸妈买下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给钱方爸妈娃儿名下的,离婚时隶属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
四、新婚姻法,两方爸妈给钱买房,离婚财产怎样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限定: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爸妈给钱买下的,是爸妈对娃儿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配。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买下房屋,婚后共有还贷,离婚财产怎样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买下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有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隶属买下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肯定的赔偿。
2019-01-24 06: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