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经过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 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无本质差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分别,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规则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组织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规则进路人事管理,提议辞工应经准许后方准辞工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议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另一方准许。在争议处置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置;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置。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置有融合之势。
2019-01-16 03:4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