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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借债人跑了,隶属诈骗吗?报案有用吗?谢谢

唐** 河南 - 驻马店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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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借债人跑了,隶属诈骗吗?报案有用吗?谢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限定,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限定,诉前保全的实质要求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牵涉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有以下要求: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议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证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经过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由,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裁判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肯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罚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经过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手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则。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有以下要求: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做法可能使裁判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经过中提议申请。
4.申请人提供保证,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三、财产保全保证
  财产保全保证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四、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之前向受诉法院提议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诉讼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能够在诉讼同时申请也能够在诉讼以后申请。
  2.保证。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两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驳回申请。保证主要采用财物保证的形式,提供保证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能够保证公司提供诉讼保证的形式,向法院提供保证。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由:
  第
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诉讼的;
  第
二、被申请人依有关限定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
  第
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其撤回申请的;
  第
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
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无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发生6个月,而人民法院无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限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事实上操作流程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裁判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限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怎样向诉讼保证公司解决保证手续?
保证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保证的应有关诉讼保证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诉讼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分别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交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手续,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手续。
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职责反保证,并提供相应的反保证证明手续。
6、案件的证据手续及法律依据手续。
7、诉讼保证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保证的职责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到的损失。”通常是指由此给被申请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解决财产保全保证的流程:
(一)申请人向诉讼保证公司提议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诉讼书、证据手续和《财产保全保证申请书》等)。
(二)诉讼保证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手续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诉讼保证公司与申请人订立《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商定向诉讼保证公司交纳保证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四)诉讼保证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证函》。
(五)诉讼保证公司的保证职责解除后,保证流程结束。
七、财产保全的申请花费及其负担
根据《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条限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花费交纳准则的第十四条限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事实上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准则交纳:财产数额不超出1000元或者不牵涉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出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花费最多不超出5000元。”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限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议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限定,quot;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限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诉讼讼的,能够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quot;即申请人能够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保证公司交纳的保证费能够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2018-12-05 05: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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