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保险目录中待遇事项和准则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花费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二) 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人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准则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
(三) 外省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兼顾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花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人因公出差准则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工人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本条第三款限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工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花费按照国家限定的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薪水。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工人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水,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薪水,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薪水。
(九) 伤残津贴。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十一)丧葬补贴金。工人因工丧命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人因工丧命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十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具体准则由兼顾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限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018-12-06 02:53: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