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相同的事情结果当然会不相同了,这个说不定的,有很多相关法律都要考虑进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十四条第三款限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路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依据《物权法》第一百条限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能够分配并且不会因分配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配;难以分配或者因分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获到的价款予以分配。”
2018-10-22 04:06: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