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根据此限定,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薪水,否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定,要承受法律职责。这里的及时,时间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商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超出商定时间未支付薪水,就隶属拖延薪水。
2018-09-15 03:51: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