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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单位与我签订待业协议,2013年10月我提议仲裁,可否已过仲裁时效

朱* 广东 - 中山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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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中山

超出仲裁的法定时效的,劳动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而通过诉讼流程,通常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限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限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出六十日时限为因,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出仲裁申请时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借口。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018-07-14 07: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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