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绑架罪与违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多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惹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制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肯定做法为目的的违法犯罪做法。“肯定做法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务,要求“以钱换人”。这种做法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以恫吓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做法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差别:第
一,犯罪目的分别。前者以恫吓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偿还务的手段。第
二,犯罪爱人分别。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犯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犯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做法,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限定,“为索要债务违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违法拘禁罪的限定处罚。
2018-07-09 10:17: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