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限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自己主动辞工这种情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3.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限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部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薪水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按由工伤工人所在地准则发放;
(5)如经劳动本领判定为1-10级伤残的,还能够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2018-05-30 01:32: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