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求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小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解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时限:(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小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小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限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要求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018-05-20 14:2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