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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安庆
首先本案中隶属通常保证,应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向保证人主张。对于您所说的宅的加入,在我国并没有明确限定,但是通常认为,原债务人并无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有承受债务。根据您说的情况不隶属宅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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