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二婚生育二孩新政策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两方共有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娃儿: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第一个娃儿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娃儿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二婚夫妻,二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娃儿,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二婚夫妻,二婚前两方各生育一个娃儿,离婚时依法裁判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娃儿随前另一半,新重建家庭无娃儿的。
(四)二婚夫妻,二婚前两方各生育一个娃儿,新重建家庭只有一个娃儿但该娃儿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五)夫妻两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娃儿,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组织判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娃儿后又怀孩子的。
(六)夫妻两方为独生娃儿且只有一个娃儿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职位作业持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娃儿的。
(八)夫妻两方为乡村居民(乡下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娃儿且是女子的。
2017-10-20 10:24: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