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离婚后,娃儿随哪方生活,通常是根据“有利于娃儿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限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利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由此可见,娃儿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纪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
一,哺乳期内的娃儿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
二,哺乳期后的娃儿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方的情况裁判。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限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如果娃儿是已到10岁的未成年人,爸妈两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限定,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2019-05-17 14:04: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