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事实上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交纳的,在会计处置上,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事实上交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事实上交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交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二、第二种:计量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量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钱)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能够分设。减免的增值税隶属补贴收入,附加税隶属税收减免)
我认为第二种更符合限定。
2017-10-09 08:21: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