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限定如果劳动者遭到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做法导致,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职责,工伤工人能够得到双重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限定执行:
(1)交通意外赔偿已给给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薪水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意外赔偿的误工薪水相当于工伤津贴)。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先期垫付有关花费的,工人或其亲属得到交通意外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意外赔偿给付的丧命赔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贴费,已由伤亡工人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不再发给。但交通意外赔偿给付的丧命赔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贴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补足差额部分。
(3)工人因交通意外丧命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置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够按照限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跑或者其他原由,受伤害工人不能得到交通意外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按照限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2017-10-10 09:51: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