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从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规定: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是不取报酬的,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不管怎么讲,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帮工人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5、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是从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规定的,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
2017-07-21 06:06: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