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损失须担责

河北 - 张家口 消费权益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一)实践中,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去旅游,通常是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上,能否理解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从主观方面看,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并没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不是保管物品。旅游者将行李物品放在旅游车上的行为,虽然有让旅游经营者代为看管的意思表示,但考察双方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游览而非保管物品。从客观方面看,双方并未发生交付行为,而且,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保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享有保管人的权利,包括对保管物的知情权、接受保管物的交付等。故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代为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的行为认定为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不妥当。依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的附随义务。目前,旅游行程中因行李物品损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必要对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赔偿范围和除外情况。旅游者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与随身物品。对于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只能由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无保管的义务,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二)旅游过程中转团的,旅游者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因此,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此时,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由于旅游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如旅游者遭受损失,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此时,旅游者需要格外注意对方所提供的合同是否有对自己不利之处。在旅游经营者违约时,游客可以寻求仲裁机关的帮助。且,为了以防万一,游客在跟团旅游时,应随身带着自己的行李,而不该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或其他公共场所。

2020-06-20 01:37:32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张家口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咨询我

您好,交通事故中涉及工伤的情况,是属于典型的一次事故两笔赔偿,再者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和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是大不一样的。单单就伤残等级来说,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和工伤事故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也是不一样。 ... 更多>>

于雅平律师 咨询我

可以处理,现在安排与你对接,搜索添812416743获取解决方案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