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保护。这就丧失了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有了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即使符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外,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4)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因为权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张权利,自然也就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间题。
以上内容为大家介绍了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况有哪些,以及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因此,大家对怎么将民事诉讼时效1年变20年这一问题应该已经没有疑问了。民事诉讼时效1年变20年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况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这些需要大家清楚的知道。
2020-06-19 09:51: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