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与牵连犯的表面特征都是“数个行为、数个故意、一个处罚”,属于处断的一罪。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正确识别犯罪者的动机,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辨别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认定吸收犯的基本原则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牵连犯的基本原则是“后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例如一个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行为人将被害人抢劫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觉得应杀人灭口,又返回将同一被害人杀死,虽有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故意杀人罪,是因杀人的行为重于抢劫的行为,属于吸收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偷盗枪支并在抢劫过程中使用该枪支,将被害人击毙,即有偷盗枪支的故意又有抢劫的故意,即有偷盗枪支的行为又有抢劫的行为,但只定抢劫罪,不是因为抢劫行为重于盗枪行为,而是因为盗枪是为了抢劫,盗枪是原因行为,抢劫是结果行为,结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2019-06-20 07: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