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问题依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限定处置,如果房屋证只写你一个人的姓名,商量不了可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写两方的姓名,只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贷...展开
1、房屋问题依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限定处置,如果房屋证只写你一个人的姓名,商量不了可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写两方的姓名,只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其他婚后财产如果无书面特别商定的(与收入可否AA制无关),均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收起
2019-05-03 03:2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