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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人 有限公司因 事项,于2005年5月 日起,委托受托人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参与处理 

。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 

3.2 

3.3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500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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