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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包合同

合同编号:FYHT-002

 

  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

 

施工承包合同

 

 

 

 

 

 

 

 

 

 

 

 

人: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人: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XXXX年XX


 

第一部分 协议书...4

一、工程概况...4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4

三、合同工期...5

四、质量标准...5

五、合同价款...5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5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6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6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6

十、合同生效...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7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7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0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

四、质量与检验...16

五、安全施工...18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

七、材料设备供应...21

八、工程变更...23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6

十一、其他...2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3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3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6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3

四、质量与验收...43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4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5

七、材料设备供应...48

八、工程变更...51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54

十一、其他...55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附件:总平面图)

工程地点:XXXXXXXXX县大华镇     

工程内容:XXXXXXX“X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总建筑面积约259656.2平米。一期建筑面积94397.2平米,其中地下25150平米,地上69247.2平米;二期165259平米,其中地下28450平米,地上136809平米),具体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发改备【20XX】30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以及项目竣工后质量保修期服务与协调等工作(电梯工程、景观绿化,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消防工程、二次精装修、冷链设备、屋顶无土栽植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除外,但总承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利)。

承包方式: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指令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内容。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201XX年6月25(具体以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3.2竣工日期:20XX年7月25日(具体以工期协议为准)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61  天。(具体以工期协议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争创XX省建筑工程“XXX源”杯奖。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500000000.00元)(其中:一期为壹亿捌仟万元整(¥180000000.00元),二期为叁亿贰仟万元整(¥320000000.00元)。最终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按实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最终确定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  6   X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XXXXXX酒店18楼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X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12359503708XX(1-1)    社会信用代码:XXXXX0783147520019P                 

住    所:XX县XX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住所:XX省XX市XXXXX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 户 银行:中国银行XXXX支行营业室     开 户 银行:建设银行XXXX支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确定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方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新的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图纸

1.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2.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2.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项目经理

2.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3.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4发包人工作

2.4.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⑵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⑹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⑺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4.2发包人可以将2.4.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3发包人未能履行2.4.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5承包人工作

2.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⑶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⑷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⑸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⑹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⑺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⑻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5.2承包人未能履行2.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期延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工期延误

3.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不可抗力;

⑺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4.2承包人在3.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5工程竣工

3.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

4.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2检查和返工

4.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4.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5工程试车

4.5.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5.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4.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5.5双方责任

⑴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⑵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⑸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4.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5.1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2安全防护

5.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3事故处理

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6.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⑴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⑵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6.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1.4承包人应当在6.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3工程量的确认

6.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6.4.2本通用条款第6.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8.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6.4.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4.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7.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7.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⑸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⑹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7.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7.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9.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9.1.1款至9.1.4款办理。

9.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9.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9.2.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3质量保修

9.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6.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6.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9.2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3.5.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4.1.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办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2索赔

10.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0.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10.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3争议

10.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11.1工程分包

11.1.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11.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1.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3保险

11.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1.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1.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1.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1.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担保

11.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1.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1.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1.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1.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7合同解除

11.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7.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6.3.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7.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11.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7.5一方依据11.6.2、11.6.3、11.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8合同生效与终止

11.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8.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1.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9合同份数

11.9.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11.9.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凡专用条款编号与通用条款编号相一致的,即为专用条款对该通用条款的替代,以专用条款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词语含义除与本合同前述补充协议、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外,部分词语及其他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核定的凭证。

1.1.3工程联系单:是承发包双方和有关各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1.1.4设计变更:是指为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或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文件的修改。经设计单位出具手续并经发包人下发给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内容。主要类型有: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发包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发包人认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1.1.5现场签证:通常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就施工文件、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原合同价款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主要类型有: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人施工的零星工程;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等。

1.1.6工程经济签证: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凭证。

1.1.7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竣工工程,并经验收通过,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后,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而确定的价款。工程价款的组成为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和承包人以“工程经济签证”上报而经工程师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费用等。

1.1.8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承包人、中标单位签订三方施工合同,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9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直接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10发包人限价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发包价格,一般以综合单价计价,由发包人限价给承包人实施,由承包人按此价格自行组织施工,如承包人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自行支付工程款,并负责对专业分包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11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采保费按材料设采购价1.5%计算),并对供货数量负责的材料设备。

1.1.12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甲指乙供材料是指发包人直接指定品牌或供货商,并限定结算价格,要求承包人定向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支付货款。

1.1.13批价材料设备:批价材料是指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多个许可供应商进行最高结算限价或直接根据规格型号等参数对材料设备进行批价,由承包人可以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或满足采购参数等情况下自主选定最终合作人并实施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支付货款。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签订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合法的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工程施工图纸;

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洁协议、安全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现场规章制度。

以上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顺序在先的文件为解释依据;先后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后形成的文件为解释依据。

当合同内容明显含糊不清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及有关的规范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约定: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1.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6套(包括竣工后绘制竣工图2套,如发包人需要增加,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保守秘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1.1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XX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XXX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定一定数量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有义务在指定履行职责前7天把这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职责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1.2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1.3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1.4发出开工令;

2.1.5批准承包人编制的、经优化可能增加工程价款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2.1.6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工程价款、补偿经济损失的申请;

2.1.7涉及工期的提前和延长;

2.1.8涉及施工的中断(停工)、恢复;

2.1.9更换项目经理;

2.1.10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报告;

2.1.11确认工程竣工时间、工程验收时间、工程移交时间;

2.1.12发包人认为的其它重要事项。

在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安全等的紧急事件处理时除外。但需在处理完24小时内或处理的次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发包人。

工程师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其行为无效,对发包人均不产生约束力,除非发包人事后追认。

2.1.13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XXX               职务:  发包人代表  

职权:在发包人委托授权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及完成发包人工作,督促承包人执行和落实合同规定的义务,检查工程所有项目按合同要求执行及落实的情况。本工程中发包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若发生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职权相互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也可要求更换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将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

2.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1.16本工程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的内容,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执行。

2.2项目经理

2.1承包人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姓名:XXXX       职务:项目经理        

2.2没有项目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发包人均可拒绝签收。

2.3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发包人仅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目标进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施工总包管理责任,涉及计价及费用等增加的,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2.4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履行本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范围、项目目标责任书递交发包人备案。

2.5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工程现场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经理每周常驻现场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8个小时,并必须参加本工程定期召开的施工例会及其他其应参加的专项会议。

2.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配备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班子,其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每日常驻现场,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对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考勤。对现场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发包人要求的销售活动配合)者、严重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等人员,以及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班子现场人员缺少以及工作失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增补或更换,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出场,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除按约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延缓工程款的支付。

2.3发包人工作

2.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电接入施工现场并满足施工需要,同时提供承包人所需的办公和住宿区的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有关的必需证件、批件,并提交壹份复印件给承包人。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在现场以书面形式完成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14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第2.4(8)条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境、民工工资发放等管理及协调设计、监理等工作,组织各阶段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及竣工备案、工程结算等。

②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施工证照办理不同步的对外协调等工作。若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已经缴付了本工程造价内的有关费用,结算时应按相应的计费规定扣除工程造价内的这些费用。

2.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需要时协商处理。

2.4承包人工作

2.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叁份,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按工程节点提交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另行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负责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工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某些工程部位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施工总包管理及现场总控制、总协调和总包配合服务。全面负责整个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承包人工作,确保工程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总承包管理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发包人使用,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满足投标或本合同约定工期前提下,在开工前7天内上报开工计划及总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发包人指定分包进场计划在开工后14天内或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发出甲供或发包人指定后的7天内上报;工程中按工程师要求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偏差等统计报表;按照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日志,报告整个现场工程资源和进展情况(含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等);要求提供甲供计划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地点以及设计图纸中明确的责任要求。甲供材料设备在计划中明确的供货时间前28天,发包人可以将其改为乙供,双方协商确认价格及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承包人施工期间应避免对路人、交通、车辆造成影响。若涉及夜间施工需由承包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协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采取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无偿承担保管、保护现场一切已完成工程、成品的责任(发包人有意不接受竣工工程的除外)。

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和环境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行为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当地和发包人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设计,做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平衡,校核各类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及尺寸,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对明显冲突、不符或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应在会审交底时或施工前澄清。在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充分交底的情况下,承包人有义务有责任发现施工图纸中可预见的质量和缺陷问题(如图纸表述内容不协调、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施工、返工等的明显图纸缺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相应问题也应及时要求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履行责任以是否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为追究依据,如会审时的过失,在不利条件发生前予以弥补,使得会审时的过失未造成后果、也未造成损失的将不予追究。

若发包人此前已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则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接受本工程合同之全部内容,并与承包人一起在分包工作范围内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合同必须事先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

⑩自行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属于承包人的费用或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11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已移交给承包人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2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与发包人所指定分包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并应及时完成政府要求的合同备案等程序和手续,以及配合发包人进行限价工程、批价材料设备等的询价、批价等工作,对于甲供材料设备应组织现场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以及清点、验收、入库、堆置、保管保护等,承包人不收取材料保管费用,并现场不得要求额外追加总包管理、配合费(分包材料应由分包单位负责管理)。承包人履行管理配合职责不到位的,发包人可根据总包配合服务内容清单约定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总包管理、配合费,并可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追溯违约赔偿金。

1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自接水、电表(为自来水厂、供电局安装)计量并按确认用量自行缴付水、电费用。

14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发包人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5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16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收集、整理、汇编、归档,包括各指定分包、非指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的资料的归档。归档要求须符合当地档案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2套竣工图纸给发包人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

17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搭设销售用房(如果发包人要求)、看房通道、销售区域内绿化景观、底层大堂的装修及样板房装修的工作,承担可能发生的成品保护、清洁等费用,费用按现场签证计取。管网外线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标准无条件清理场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塔吊等建筑机械基础。

18承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60天内(或分批,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按单位工程编制的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正式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60天内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总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9严格遵守发包人对于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的管理规定以及现场工作纪律,按照发包人规定标准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并出席发包人要求出席的所有会议,签订相关附件协议等,并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对于由发包人负责缴纳的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3.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叁份;每月25日前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按工程节点提交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十天内确认。

3.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照节点进度控制要求。

3.2工期延误

3.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类似情况);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3)若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生后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工期不需要顺延。

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30天内(含30天)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天以上,按工程总造价的0.15‰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四、质量与验收

4.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1隐蔽工程验收:根据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中间验收由承包人在开工前编制工程质量验收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监理单位参加,并提前通知质检部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过程应形成影像资料,作为最后的竣工资料。

4.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3工程试车

4.3.1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4.5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标准,承担现场全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且:

5.1.1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1.2为确保安全,应在所有可能发生安全意外的场所和时间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为施工场地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单位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5.2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承包人、独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5.2.1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状态。但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承包人的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设施,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约定                              

6.1.1本合同价款及约定:

(1)本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2)计价依据: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等,按实计算;建筑工程定额执行20XX《青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建筑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定额执行20XX《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按《XX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XX年)及(X建工【2009】XXX号)关于调整《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X建工(2004)号《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及补充定额文件。

(3)人工费调整:一期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号人工费调价文件,二期工程执行工程开工前政府下发的相关人工费调价文件,各期工程开工后政府下发的人工费调价文件不予执行。

(4)机械费调整:本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号文机械费调价文件;

(5)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本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XX号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调价文件;

(6)本工程执行建设厅及造价部门下发的有关2004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实施期间的所有配套调价文件(20XX年1月1日新定额出台之前所有配套计价文件,人工费调整详见专用条款6.1.1(3)条)。

(7)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按单栋实际施工期间《XXX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中信息价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分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两个时间节点),其中商品砼价格按发包人提供主材价格进行计算(发包人自行采购并直接付款给商品砼厂家),除此之外发包人按商品砼8元/m3另行结算给承包人,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按签证价(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8)工程总造价:本工程项目按三类取费,造价总体下浮2.5%。

(9)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政府下发相关影响计价的文件,本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予调整:①施工期间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在8小时以内的引起的费用增加;②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费用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③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本工程明示或隐含的一切风险范围;④除本专用条款中风险范围以外规定可以调整的。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和设计院或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按实计算;②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③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材料品种、规格的变更。

     6.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①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其他增减、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②施工水电费的计算方法:若发包人代缴,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实际用量(包括消耗)按市场价扣回。

6.2工程预付款

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元)。其中:一期预付款为玖佰万元整(¥:9000000.00元)、二期预付款为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元)。各期预付款均在各期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时进行抵扣。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3工程量确认

6.3.1工程量按照实际进行计量。

6.3.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6.4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4.1支付节点的约定:

①地下结构:承包人完成地下结构顶板为一个支付节点(无法施工或现场受限的除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节点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节点工程量价款的80%。

②地上结构:裙房商业和厂房(均以单栋计量)的结构封顶作为一个支付节点,支付本节点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住宅和公租房分2个支付节点:完成至10层结构顶板为一个支付节点,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为第二个支付节点,按施工节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

每个施工节点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月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款。

③结构封顶以后按月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次月15日前支付经审核的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75%的进度款。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承包人范围内备案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此工程量价款的90%包含工程预付款)。

⑤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质量保修期开始满二年后30天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的80%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开始满五年后30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给承包人,均不计利息。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保修协议)。

⑥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出具相应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款前提供100%的工程总造价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指乙供材料、设备

1)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指发包人确定信息指导价以外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等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除此之外,发包人还可以对材料、设备采购提出特定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发出的指令执行,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有新的变更和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协商一致认质认价后执行。

2)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型号、规格等要求进行采购或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甲指乙供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予以更换,导致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且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0.00元。

3)承包人需自行依据施工进度情况、按照发包人指定品牌、型号规格以及产地、价格要求组织采购,及时下达供应计划、组织材料进场,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为理由,推卸供应协调责任。

4)材料设备进场时,承包人需通知发包人、监理参与验收,且承包人须提供该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书、出厂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等,否则,发包人将不允许进场,因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提出的特定要求的指定,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采购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的检验、审定,亦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5)甲指乙供材料及设备,按规定需要复试和检验的,进场后承包人必须作二次检验,并承担检测试验费用。

(6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的限定单价的书面通知内如设定采购期限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设定采购期限内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否则,由于材料上涨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若承包人无法接受发包人确定的采购单价,而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确定的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视为承包人恶意违约,发包人有权把该种材料改为甲供,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不得以材料设备品牌、付款方式或材料价格为发包人指定为理由拒绝采购该种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及时采购导致延期采购,造成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差价,结算仍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执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9)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其材料总价值的叁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乙供材料设备

(1)本合同所述乙供材料、设备,是指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2)本工程水泥、钢筋等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不少于3个品牌)或生产厂家(不少于3个厂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中选取,经发包人认可后不得更换,如发包人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可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取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换。

3)承包人必须把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等资料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后方可购进(如需更改,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材料设备进场的同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出厂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等,否则,发包人将不允许进场,承包人不得使用于工程。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的检验、审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按照XX省质检部门规定可以检测及现行规范要求检测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发包人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5)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材料与设备。

(6)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采购供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投标报价要求及本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材料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予以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7)完全乙供材料、设备按规定需要复试和检验的,进场后承包人必须作二次检验,并承担试验费用。

(8)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进行全部返工(使用合格材料)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返工工程造价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且因返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9)若承包人在施工施工过程使用假冒品牌的材料,被发包人发现,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需要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由此造成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10)暂定价材料的采购,可由发包人会同监理、承包人等通过市场比选询价或招标确定,选择履约信誉高、产品质量优、价格合理的企业供应。承包人与供货商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条件)拒绝签约。材料价格的最终确定需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验收。

(11)指定品牌内材料,如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原指定的种类、品牌、数量,则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价格结算。承包人应使用原承诺的品牌和系列,不得随意变更。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有权利变更发包人原指定的品牌或变更承包人选择的品牌,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变更要求。

(1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材料(设备)采购(装饰材料除外)7天前将采购材料的清单和样品提交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家及技术规格。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或施工图纸采购,采购前应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7天内确认许可后方可采购。未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场,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13)对暂定价材料和暂定品牌材料,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有确定其采购或招标的权利。

7.3材料设备选样、封样管理

(1) 需选样并封样的材料设备: 若有需要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选样封样管理:

甲供方式的材料设备封样管理: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封样材料设备样品,并分别提供一份样品给发包人、承包人作为材料进场的验收依据。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封样样品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因承包人责任致不符合封样样品要求(含样式、品质、颜色等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场,并用于本合同工程,因此引起的工程返工、材料设备损失、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乙供方式(含甲指乙供、完全乙供方式)的材料设备封样管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小样/实样一式三份,发包人选定样品后,发包人留存壹份,承包人留存一份,监理留存一份,材料设备进场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按照封样样品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如双方针对材料样式、品质、颜色等发生争议,则依据发包人封存样品进行比对判定。如发包人判定乙供材料不符合封样样品要求(含样式、品质、颜色等要求),因此引起的工程返工、材料设备损失、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对承包人进场的不合格材料或非合同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退场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材料退场,每推迟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单位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1.4工程变更按照联系单内容结算,但未有发包人签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均为无效联系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3.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8.3.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贰套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9.1.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9.1.4条办理。

9.1.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范围内具备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全套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不予补充,审核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2.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交付;工程具备交付条件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4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在核对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统一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入其中,约定审核时间相应顺延,结算审核费用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按核减额计算,其中:核减率在3%以内(包括3%),不计核减追加费;核减率在3%~10%的,按核减额的5%计算,核减率超过10%的,按核减额的10%计算。

   9.2.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人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项目管理方及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对账确认后一个月内,发包人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因现金支付能力所限,余款部分可用本工程(住宅或商业部分)房产或发包人西宁市固定资产抵付给承包人,其房产以成本价计算,该房产的交付手续同于其他购房户(约定房产抵付工程款总价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并且只能在最终结算工程款中抵付,不得在工程进度款中抵付)。

  9.2.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在接受竣工付款证书、结算审定表或类似文件后,无权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程竣工前所发生的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发包人也不再就本工程承担任何工程结算价款之外的费用支付、赔偿或补偿责任。

9.2.7质量保修: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4.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按未付工程进度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0天以内,不收取违约金,30天以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如发包人延期付款6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停工或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2.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应按未付工程结算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0.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30天内(含30天)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天以上,按工程总造价的0.15‰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如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工期提前奖励与工期延误违约金对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本工程整体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经承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一切经济损失,另处罚金为合同价的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0.2索赔

10.2.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0.3争议

10.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1.1工程分包

11.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实行总包管理,总包管理和配合费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2%计取。(电梯设备配合费:高层按每台3000.0元计;多层按每台按2000.0元计。其中强电、燃气、自来水、市政道路等工程不计,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另行计取)。

11.1.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或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其它用途,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民工上访或闹事的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11.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保险

11.3.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3)承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要投保的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按规定属于承包人范围的由承包人负责。

11.4担保

11.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叁仟万元(¥:300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一期履约保证金为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二期履约保证金为壹仟玖佰万元(¥:19000000.00元);(其中质量30%、进度40%、安全20%、项目经理到位率10%)。履约保证金约定的返还时间为:一期履约保证金在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退还950万元,剩余150万元作为备案保证金,待备案手续完成后10日内退还;二期履约保证金在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退还1550万元,剩余350万元作为备案保证金,待备案手续完成后10日内退还。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履约保证金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1.5合同解除

11.5.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6.3.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9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11.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5.5一方依据11.6.2、11.6.3、11.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1.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6.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及相关资料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叁份;送备案贰份。

11.8补充条款

11.8.1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认同,不得拒绝,发包人给承包人签署变更签证。承包人明知设计文件有错、漏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责任。

11.8.2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工期可以顺延,不得由此对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索赔。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11.8.3承包人必须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基础、中间验收、具备附属进场和二次装修进场、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如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导致发包人产生的其他费用)。

11.8.4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媒体不良报道等情况,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50000元/次以上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1.8.5当发包人或监理方认为现场施工班组劳动力配置无法满足现场施工实施要求时,承包人应立即增加现场劳动力,并制订出因劳动力不足导致进度滞后的具体的赶工措施,在接到监理、建设单位通知后三天内做好此项工作,经指出仍不予改进或改进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次,如果承包人能经抢工期或其他方式按合同工期完成,则完成工期相应的罚金撤销。

11.8.6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同时承包人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搭设的脚手架钢管(包括临边、洞口、临街等部位围护)必须油漆进行亮化(外脚手架),安全网必须采用合格的新安全网(新安全网数量必须达到80%以上);

11.8.7施工道路、场地硬化、排水设施由承包人按标化工地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8.8本合同所定义的工程师根据所授予的权限作出的一切签字,须经其所在的公司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才能生效。

11.8.9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加盖承包人公司财务专用章作为付款依据,全额汇入本合同中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发包人若代承包人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代为支付材料款的委托书(加盖承包人财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后方有权代为支付,否则,承包人均不予认可。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开具工程清算手续。

11.8.10承包人财务人员(凭承包人出具的介绍信)定期、不定期与发包人进行付款、甲供料明细等帐务核对,发包人应予以配合。

11.8.11发包人若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模建设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引起的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11.8.12合同条款在文本上修改时,修改处需同时加盖发、承包人双方合同专用章,否则修改处无效。

11.8.13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前使用该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认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日期从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11.8.14承包人应项目管理要求成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管理用印、施工资料报审、签证及索赔用印,不得用于上述范围以外的用途,如项目财务结算、签订各类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等,如超授权范围盖章使用,承包人方均不予认可。

11.8.15本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限于项目施工管理、月进度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核算确认,项目经理办理如下签字手续承包人均不予认可:向发包人办理个人借款、以个人名义领用工程款、工程结算书仅项目经理签字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以个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各类协议。

11.8.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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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