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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朋友三四之间做事情是好事,但凡事先说断后不乱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五方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对各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一条 合伙项目和范围

1.1 合伙项目: 

1.2 经营场所: ;

1.3 经营范围: 。

第二条 合伙期限

2.1 合伙期限共_ 年,自 _年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合伙期限届满后,各方无意终止合伙的,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合伙期限自动续延 年。

第三条  出资方式及数额

3.1 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柒拾五万元整(¥750,000.00),占出资总额的10%。

3.2 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柒拾五万元整(¥750,000.00),占出资总额的10%。

3.3 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柒拾五万元整(¥750,000.00),占出资总额的10%。

3.4 丁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柒拾五万元整(¥750,000.00),占出资总额的10%。

3.5 戊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占出资总额的60%。

第四条 出资期限

4.1 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部缴纳认缴的出资,并由 方收管全部出资, 方应向 方开具出资证明。

4.2 经营期间甲乙丙丁戊各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甲乙丙丁戊各方终止合伙后,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5.1 合伙项目经营期间所得利润(扣除员工工资等各项成本开支费用后的盈余)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分配的时间为 ,第一次利润分配时间为 年 月 日。

5.2 如需将利润作为出资投入到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和扩大规模中,必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并重新核定出资和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的比例结构。重新核定的比例结构的以书面协议为准。

5.3 合伙项目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等负担由甲乙丙丁戊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负担

5.4 合伙各方因本合伙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按出资比例所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方进行追偿。

5.5 其他各方应当在收到已承担责任一方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清偿己方按出资比例应负担的部分。如未能在前述期间内支付,每逾期一日,每日应按应付总金额的1%向已承担责任一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已承担责任方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第六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6.1 合伙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由 方作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的合伙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等事务;

6.2 合伙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合伙事务执行人在负责合伙项目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本合伙应该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 

6.3 合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

(一)

(二)

(三)

(四)

(五)

6.4 合伙经营过程中,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制定下一步经营计划。

6.5 合伙财务统一交由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合伙经营项目的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建议,可自行更改),并每月提供相关报表交合伙各方签字认可存档备案。合伙经营项目的利润分配以该账目材料为准。

第七条 禁止行为 

7.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经营项目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合伙人因此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并赔偿因此给合伙经营项目造成的损失。

7.2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经营项目进行交易。

7.3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经营项目利益的活动。

7.4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再合伙经营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其擅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8.1 入伙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的合伙人需承认本合伙协议,

(二)需经合伙各方书面同意;

(三)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8.2 退伙

8.2.1 合伙在按本协议约定在正常经营期间,非经各方同意,任何出资一方不得退伙;

8.2.2 如合伙人执意退伙,以退伙时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 (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为基础,按退伙人依照出资比例所应得权益的 %为标准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8.2.3合伙人退伙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及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8.3 出资的转让:

8.3.1 甲乙两方有权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8.3.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的,按退伙处理。  第九条 合伙终止

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如下清情形之一的,合作终止: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合伙解散。

第十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0.1 合伙解散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清算人.

10.2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10.3 固定资产及其不可分物可以作价卖给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其所得价款属于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参与结算分配。

10.4合伙经营项目无形资产的权益由双方依据利润分配比例对折价或作价所得进行分配,合伙人对无形资产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10.5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10.6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资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可以解除协议或者协商一致将违约方除名,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合伙出资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按合伙出资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各方就未尽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的,以《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方声明和确认,本合同全部内容完全是各方的绝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各方共同声明和确认本合同对各方无条件不可撤销。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丁方: 戊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各方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协议--朋友三四之间做事情是好事,但凡事先说断后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