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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现售)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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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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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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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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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区路(项目名称)幢/座号房,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适用于通过经纪行为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监证单位:深圳市龙岗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章)

深圳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现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