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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技术转让合同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司 -- 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16775—11G—12—B(以下简称“雷诺*公司”),和华美卷烟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 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雷诺*公司已获得雷诺士*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雷诺*公司愿意根据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司和厦门卷*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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