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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签字并入住,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中介表示: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在你提出申请后20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只退500元。另外,总公司是月底结账,上个月底结账期已过,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结账,因此该退的500元要到下个月初才能退还。另外,张先生必须把手里的合同交回来,否则不予结账……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在格式合同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身份等优势,使用人就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这一不平等现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完善《消法》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邮局的发报须知上有‘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到合同的制定方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赋予自己任意解释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网络格式合同中,面临的问题更多,还包括合同提供方系统的设置不完备等。”河北马*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分析说。

“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民法典》,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孟-辉表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从法律完善上解决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章节,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加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法的惩处力度。同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