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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省教育厅翻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有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状况

专业

学制

学历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年月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厂矿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其他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