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从上述规定可见:98天生育津贴公司应补差,新增的60天产假,公司应按4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想获取更多金融保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