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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

ask****058 广西-贵港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1.15 00:34:27 368人阅读

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代为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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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上交付监狱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01-15 00:48:27 回复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隶属犯罪分子本人事实上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亲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多少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花费。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亲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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