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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被一个精神病袭击了,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吗?

刘** 河北-保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20 10:53:44 444人阅读

闺蜜的职业是一名护士,高中的时候在桂林的某个医学院学习,现在闺蜜由于护士这个职业,人越来越成熟了,闺蜜她的性子敏感细腻,追求完美谦和稳健,但是在后来的时候,闺蜜被一个精神病袭击了,并且造成了重伤,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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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是一个刑法概念,意思是不需要承担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从广义上说,它包括两类人,一类是行为人的本身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不负刑事责任。
二类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但是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责的人,例如未满14岁的人犯罪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生命财产造成侵害并达到应该给予刑罚处罚的程度,但由于其行为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他们来说就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从侠义上讲,就指后一类人。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 18条第 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2019-08-20 10:5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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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其中一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诉离婚
也就是说你可以以这条司法解释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导致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为对方隐瞒精神病一事,有过错责任,他家人提出的赔偿不合理,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无理请求
另外,如果法院以未经过治疗,有可能治好为由不判决离婚的话,你可以以当时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答应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们的婚姻关系


(一)行为的违法性
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
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赔偿计算标准有哪些
1、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2、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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