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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四岁小孩在幼儿园头部受了伤,缝了三针,幼儿园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
2、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具体的赔偿事项和金额的计量准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翻阅
4、法律依据:《侵权职责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
2019-07-31 15:4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