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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企业名称含部队番号已注销,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支持?

ask****366 河北-邯郸 企业名称权咨询 2019.04.15 14:22:54 1657人阅读

我公司原隶属部队企业,92年改制后为央企,在地方有一个宾馆是部队划拨土地建的,并于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宾馆现正常营业,由于业务的需要想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以需办理土地出让金为由,不予办理.我公司不是办理出让或转让,仅仅是办理不动产证更名手续,原来的企业名称含部队番号已注销,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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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途径有:请求行政机关保护、提起民事诉讼。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对于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2019-04-15 14:27:54 回复

1、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2、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2、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您好,关于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按地域、按行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在实践中,企业名称的重复、混同、近似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企业名称发生“撞车”,当事人应当如何寻求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及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呢?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一直由主管,长期以来,在发生企业名称冲突的时候,大家多认为属于登记行为的不当,应该由纠正或解决。事实上,企业名称的“撞车”,不完全是登记行为的疏失,很多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如果单纯依赖解决冲突,虽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方的侵害行为,甚至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惩罚,但却无法使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赔偿。
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就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具有选择权,即选择或行政或司法的途径解决冲突。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的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可见,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企业名称冲突,当事人除采用行政救济的方式外,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简而言之,企业名称权与人的姓名权类似,这不仅与企业具有法人的性质有关,还因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是维护社会法制的重要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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